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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缺少成本发票账做不平 一招教你轻松解决

税务局对企业纳税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发票。一项业务,销售方开具发票、购买方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双方凭发票做账,税务局通过发票了解购销双方的成本和收入情况。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发票控税”。由此可见,发票对企业核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会计博文也因此形成深根蒂固的观念:做账必须要有发票、没有发票不能做账。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凭发票做账,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这两条税法条文是直接针对发票的规定。从条文的意思来分析,只是规定了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应当”取得发票,同时,强调的是发票的合规性。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反之则不能。

在实务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应该取得发票,但又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情形,“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又该怎样处理?中小企业怎样解决缺成本发票的痛点的呢?

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通过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率,再通过企业核定征收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降低所得税,地方税收洼地与企业核定征收的组合形式,税收财政奖励给予企业缴纳税收部门适当的返还。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东海为例: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5%以内;

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5%以内

案例分析:

某建筑设计公司,2016年收入总额800万,成本2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利润600东海部业务分流到个人独资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开票额限制为500万,这时就需要按查账征收计算

按照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

假设业务分流500万到个人独资企业则按核定征收计算:

按照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500万*1%=5万

节税高达140余万,节税比例高达90%

总结:

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很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作进项转出。由此而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最后提醒:亲爱的财务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合理避税,守法经营,杜绝预警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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